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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金华商会信用企业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讨论稿)
来源:武汉市金华商会    时间:2012/2/29    点击:206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商会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引导和扶持我商会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促进商会信用企业互助基金高效运作,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商会实际,特制定本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互助基金管理和运作的原则:
(一)应急互助,安全高效;
(二)科学安排,合理调度;
(三)权责明确,规避风险;
(四)单独核算,规范管理。
第三条 商会企业信用互助基金会(以下简称互助会)是应急互助基金管理人。

第二章  互助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四条  基金的规模与来源。互助基金初始规模初定1000万元,从会员企业中筹集。互助基金同时接受有关机构、银行、企业和个人自愿提供的资助。同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的贷款需求将越来越多,互助基金应根据政府和企业的要求,建立起持续的基金扩充机制。其途径为:
(一)会员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增缴基金;
(二)非会员企业根据发展需要申请入会缴纳基金;
(三)争取政府财政根据互助基金运作情况“增加引导资金”;
(四)其他。
第五条  会员企业缴纳基金及出资方式。
(一)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和应急需要,会员企业认缴基金原则上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限。各会员企业的出资一次性缴至企业互助基金专用账户。
(二)会员企业凡当年已享受过权利的一年内或认缴基金到账未满1年的会员企业不得抽资或减资。
第六条  应急互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武汉金华商会为基金的所有者,负责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商会互助基金会理事会为协会的办事机构,根据互助会的委托和要求,具体进行应急互助基金的操作和调度。应急互助基金财务进行独立核算,接受东西湖区政府部门相关职能单位的监督。

第三章  基金的互助业务
第七条  企业互助基金服务的对象为协会会员企业。
第八条  互助范围。主要为会员流动资金贷款应急还款(此用途一般控制在15日之内,最长不得超过30日)和短期业务拓展应急融资(此用途一般控制在3个月之内,用于企业购置设备或原材料,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互助规模。根据企业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和贷款银行意见,一般控制在会员企业实缴基金的5倍之内。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不提供互助服务。
(一)有不良信用记录与民事经济纠纷的;
(二)经营状况恶化,经咨询诊断,难以改变经营状况的;
(三)贷款银行不同意继续贷款的。

第四章  基金使用程序
第十一条  互助基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互助业务
(一)企业申请。1、会员企业原计划归还银行贷款的资金,因特殊情况出现调度困难而暂时不能全额偿还,在提前与贷款行协商、贷款行同意继续贷款的基础上,会员企业提前10-15天向互助会提出书面借款申请。2、企业因购买设备和材料需要短期融资并已获得贷款行的贷款,但不能及时获得贷款份额的,会员企业提前10-15天向互助会提出书面借款申请。
(二)贷款行审核。贷款行根据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经审核后向互助会提出是否同意贷款的书面意见。
(三)互助会审批。互助会根据贷款行的意见,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资信情况和还偿能力进行审核后,决定是否提供互助基金。
根据基金存量情况,符合借用基金条件的会员,坚持谁先申请谁先用款的原则;同时申请的,未借用过基金的会员优先。每个会员每年借用互助基金的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次。
(四)签订合同。
1、协会与借款企业签订资金短期周转拆借协议;
2、协会与担保人签订连带责任保证书。
(五)应急扶助。相关合同签订以后,协会委托办事机构及时将互助基金汇入借款企业在贷款行的企业账户进行应急还款。用于还贷的由贷款行负责监管,封闭运作,专项用于还贷,不得挪作他用。用于企业发展融资的由贷款行和商会投融资企管部共同负责监管,专项用于购置设备或原财料,不得挪作他用。
(六)督查追收。互助基金投入使用后,协会和办事机构要加强对借款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借款企业要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贷款行要及时向企业发放新贷款,并将发放的新贷款直接汇入应急互助基金的专户。对因故逾期的基金借款,协会除向借款企业加收罚息外,同时依法追收。
第十二条  互助基金借款利息在还本时一次性收取,借款利率为按月2% 标准执行(会员企业在其所缴纳资金的限额内借用应急基金免息)。逾期借款按日利率的两倍加收罚息。

第五章  基金的风险防范
第十三条  会员必须严格执行协会章程和基金管理办法,按规定申请、借用和偿还应急互助基金,对违约会员企业除按合同约定承担有关偿债责任和法律责任外,同时予以下列惩罚:
(一)减少互助基金使用额度;
(二)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额的日利率两倍予以罚息;
(三)通报各金融机构,建议降低其信用等级;
(四)通报所有会员企业,对有恶意违约行为的限令退会。
第十四条  应急互助基金的业务运作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决定执行。协会和办事机构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切实防范风险。
第十五条  协会应加强与合作银行的协调工作,根据“应急、避峰(错开节假日基金使用高峰)、控险”的原则督促贷款行及时足额发放企业贷款。
第十六条  建立应急互助基金风险防范责任机制。
(一)协会具体负责应急互助基金的审批与监管,办事机构负责调查、审核和借款的发放。企业申请借用应急互助基金,必须有贷款行同意续贷或贷款的书面意见并盖章确认,协会授权办事机构根据贷款行的意见代表协会提出审批意见。协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长工作例会,研究、会商和督查应急互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贷款行接到企业的续贷请求后,应向互助会提出是否同意续贷的明确意见和是否使用应急互助资金的书面建议。企业借用应急互助基金还贷后,贷款行应及时为企业办理续贷手续。贷款行有义务对新贷款进行专户监管、封闭运作,并负责监管和督促企业及时将续贷款偿还应急互助基金。
(三)为切实防范基金运作风险,维护基金良性运转,借款会员落实必要的借款担保措施(1、借款金额两倍以上的反担保物;2、由与自己所缴纳基金累计相加等同于借款总额的相应会员企业联保。)
(四)应急互助基金实际发生借款损失时,以借款损失准备金进行核销;当互助基金损失超过30%(含)则暂停受理业务,经整顿到位后再恢复运作。

第六章基金的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协会应建立并完善与业务相适应的财务制度,按现行会计准则和通则独立进行财务核算。
第十八条  互助基金按每个会计年度不低于50%的经营收益提取借款损失准备金,专项用于借款损失的核销。
第十九条  互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若与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武汉金华商会互助基金会负责解释。本管理办法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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