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义乌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
来源:武汉市金华商会 时间:2012/10/8 点击:1683 |
义乌市为了进一步加快经济开发区的建设,根据市委《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市委〔2010〕15号)及《关于开发区总部经济区A组团建设模式等事宜的请示》(义办第72号抄告单)等文件精神概述如下: 一、建设模式 政府建设模式,由义乌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引进的总部企业通过购买、租赁两种形式入驻。 二、入驻对象及条件 (一)入驻主要对象 1.发展前景好、实力强、规模较大的市外企业、回归企业; 2.与义乌小商品市场、国际生产资料市场、物流中心等关联度大的品牌生产企业; 3.有较高科技含量、成长性好且需发展空间的优质企业; 4.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跨国公司等大型集团公司办事处、分支机构。 (二)入驻条件 1.购买非整栋大楼的入驻条件与购买面积挂钩。 2.建筑企业的入驻条件参照《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相关规定。 三、入驻程序 (一)购买企业:申请-筛选-考察评审-公示-审核批准-签订入驻协议书、入驻承诺书-注册登记-支付购房款-考核评定-正式入驻 (二)租赁企业:申请-筛选-考察评审-签订入驻协议书、入驻承诺书-注册登记 四、产权处置 1.在总部大楼完成建设交付使用后,购买企业入驻满5年并已实现其入驻承诺的,按政府指导价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2.购买企业办理转让手续后,必须保持项目功能、用途不变,不得再次分割转让;因企业破产、司法裁决等特殊情况发生再转让的,受让对象必须符合总部经济相关政策要 求,同时原购买企业还须补缴获得产权时市场评估价与政府指导价的差额部分购房款及相关税费,或由开发区开发总公司以政府指导价回购。 3.租赁企业租金按政府指导价执行,正常运行满5年并已实现其入驻承诺的,可优先购买租赁用房,按市场评估价60%的优惠价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五、后续管理 1.总部大楼建设期间,入驻企业提前试运行,由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一定场地(即企业注册登记地)。入驻企业在签订入驻协议后15个工作日(外资企业一个月)内,须办妥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手续。 2.企业入驻后其注册资本须与入驻面积挂钩。 3.入驻企业试运行期间的年纳税额不少于200元/平方米(按购买面积计算)。 4.购买企业按政府指导价提前支付购房款。首批购买企业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可享受10%的优惠。 5.购买企业自行退出或未实现入驻承诺的,实行退出机制;按政府指导价(不计息)退还已收购房款本金。 六、扶持政策 1.鼓励入驻企业发展生产基地和投资新兴产业。 2.在市场进行招商或行业布局调整时,与国际生产资料市场、物流中心等关联度大的入驻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取得商位的准入资格。 3.入驻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且实际到位外资300万美元及以上的,购买企业可获得购房款10%的优惠,租赁企业可获得租金20%的优惠。 4.入驻企业迁入总部大楼后,购买企业按入驻承诺纳税满5年且每年增幅达到30%以上的,办理产权手续时可获得购房款10%的补贴;租赁企业按入驻承诺纳税且超过30%的,当年可获得租金50%的补贴,纳税超过50%的可获得租金全额补贴。 5.对引进项目的组织和个人(政府机构及公务人员除外),由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6.开发区根据纳税贡献等实际情况为入驻企业提供相应的配套住宅用房。 7.开发区为入驻企业全程代办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入驻企业在总部大楼完成建设交付使用并迁入后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