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依法确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
时间:2010-11-4 来源:武汉市丽水商会 点击:2181 |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也不同。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倾向于对弱势群体劳动者的保护(见《劳动法》第一条);而劳务关系则由《民法》、《合同法》来调整,是对等关系。在劳动争议仲裁、法院审判活动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常常被混淆,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也出现偏差。本文根据200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法》)来分析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劳动关系的主体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付报酬的稳定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况,劳务方只要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即可。 根据《劳动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这些条款强调劳动关系以事实为依据,书面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该承担的责任。劳务关系是否存在,由劳务关系签订协议(合同)的法定条款来分析 。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里所说的部分条款,可以是: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这其中条款变更或失效,不能看成劳动关系消失、转而形成劳务关系。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关系,另一方无权作出额外要求。 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补齐工资外还要支付赔偿金。这就是为什么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一字之差,让一些人那么难得糊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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